忻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堅持強化監管服務,認真落實省、市關于開展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的工作要求,嚴厲查處電動自行車及其配件質量安全領域違法違規案件,全力守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強化警示教育,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原平市某電動車車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5月,原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檢驗機構發來的某車行銷售的電動自行車不合格檢驗報告,發現該車行銷售的1款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不合格。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原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對該車行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并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忻府區某電動自行車經營店銷售座椅尺寸不合格(不符合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6月,忻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電動自行車經營店現場檢查發現,該店銷售的兩款電動自行車鞍座實測長度分別為375mm、570mm,與《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的要求不符。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忻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對該經營店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代縣某車行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6月,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電動自行車車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電壓為72V與《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的要求不符。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對該車行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忻府區某商行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8月,忻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商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商行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加裝了后視鏡,與提供的產品合格證參數不符。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忻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三十七條對該車行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岢嵐縣某車行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9月,岢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電動自行車車行現場檢查發現,該車行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其合格證上標明的額定電壓為48V,為4塊6-DZF-16的電池,實際電池盒可放5塊,即蓄電池與電池組盒側壁的最大間隙大于30mm。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岢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對該車行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車并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電動自行車不合格的車體尺寸直接會影響整車的力學性能,尤其是發生碰撞時受力的速度和角度,加重交通事故二次傷害。電動自行車擅自篡改蓄電池容量,極易引發爆燃,給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和行車安全造成巨大的安全隱患。消費者在選購電動自行車時應選購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的產品。忻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始終堅持對電動自行車及其相關配件的質量安全進行嚴格監管,打擊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等違法違規行為,提高整個社會的安全意識,強化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推動電動自行車行業的健康發展,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責任編輯: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