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民宿風潮
遇上住宅小區
噪聲擾民成了大問題
當初那份清凈
還能回來嗎?
網約房影響正常生活
鄰居大受其擾后起訴
耿某為了方便孩子上學,在市中心某新建住宅小區購買了一套小戶型房子。然而入住一段時間后,耿某發現斜對面的鄰居家時常有陌生人拖著行李箱入住,走廊上堆放生活垃圾,還經常有人深夜大聲喧嘩。兩戶房屋僅隔一條狹窄的走廊,動靜稍微大些,隔壁就聽得清清楚楚。耿某和家人深受其擾。
耿某從物業公司處了解到,對面房屋的所有權人是李某和陸某。經聯系后得知,李某和陸某已于2023年5月將房屋租賃給劉某使用,租賃期限為3年。同月,劉某與某房地產咨詢中心簽訂《網約房(民宿)托管經營合同》,將該房屋委托給中心進行網約房經營。
耿某認為,李某、陸某、劉某和某房地產咨詢中心未經利害關系業主同意,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造成外來人員增多、噪音污染和生活垃圾增多等問題,影響了業主特別是學生的正常生活。耿某遂將李某、陸某、劉某和某房地產咨詢中心訴至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經營行為,恢復房屋住宅用途。
法院:房屋住宅用途已實際改變
應立即停止經營行為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四被告辯稱,案涉房屋的確被用來經營網約房,但是網約房是共享經濟下的短期租賃,屬于短租房,并非經營性用房。四被告的行為并未改變房屋性質,不需要全體業主同意,只需在江蘇省某網約房登記平臺登記、取得登記標識即可。如果認為網約房是經營行為,而業主自己對外出租不屬于經營行為,則相互矛盾。
法院另查明,根據江蘇省公安廳出臺的《江蘇省網約房治安管理規定(試行)》文件規定,網約房只需具備住宿的功能即可,并未強制要求必須取得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本案中被告李某、陸某作為業主,雖將房屋出租給被告劉某使用,但劉某將房屋委托給被告某房地產咨詢中心用作經營網約房,該中心通過平臺發布房源信息尋找房客,并配備專門保潔員、保潔車打掃衛生更換床褥,有需要還可提供餐食。因此,網約房仍是經營性用房,房客入住后,即形成了事實上的住宿服務協議,本案四名被告的行為實質上已經改變了房屋的住宅用途。此外,法院在實際調查中發現,網約房雖然為有住房需求的人提供了便利,但房客更換頻繁,這與業主將房屋相對固定出租給特定承租人員的情況并不相同,存在治安、消防隱患和監管難題。
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四被告未經有利害關系業主的一致同意,改變房屋用途,其行為會造成與其他業主共用的電梯、通道等區域變得嘈雜、秩序混亂、安全系數降低等。同一棟樓且相鄰的業主,雙方在利用各自不動產時,應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原告耿某作為同樓層相鄰房屋的業主,有權要求四被告排除妨害、恢復原狀。最終,法院判決四被告立即停止案涉房屋的經營行為,恢復房屋住宅用途。目前,該案已判決生效。被告已經停止經營行為。
法官:將住宅房屋用作網約房經營
需經全體業主同意
互聯網時代下,共享經濟正在演進。與單車、充電寶、按摩椅這些共享對象不同,網約房的所有權歸屬于不同的業主。從現有管理模式看,行政機關雖然提供了官方網絡平臺,允許業主可以自主將符合條件的閑置住宅用房用于網約房經營,以此獲得一定的經濟收益,但是網約房一般為按日或按小時提供住宿服務,房客可以在任意時間入住和退房,且入住人數無法限制,這就會給其他業主的正常居住帶來不利影響,如環境嘈雜、衛生混亂、消防隱患增多、安全系數降低等。
根據《民法典》規定,業主將住宅房屋用作網約房經營,需經全體業主同意,且應當盡量避免影響左鄰右舍的正常生活。發現其他業主擅自將房屋用作經營用房,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有權要求停止經營,恢復房屋住宅用途。同時,在支持網約房市場準入的同時,針對網約房可能產生的矛盾糾紛,還需加強協同配合,注重源頭防范。
(責任編輯: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