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場世界的盛會中,有哪些法律問題需要我們注意?有哪些風險需要被警示?今天就讓我們一起嘮嘮那些奧運會中的法律知識。
在體育競賽中,不可避免地會發生肢體摩擦,在一些對抗性體育比賽中,甚至會引發體育傷害事故,那么哪些屬于免責的傷害行為?
法官說法:
在一些激烈性競賽中或者比賽賽制允許的合理范圍內發生的傷害行為屬于可免責的傷害行為。
參加體育運動的行為本身就是一種自愿承擔危險的行為,參加者自愿參與這些活動應當充分認識到其危險性,由此產生的正常風險原則上應當由參加者自己承擔,即自甘風險。
自甘風險的適用條件有:
1.參加的活動是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
2.受害者明知有風險仍自愿參加;
3.其他參加者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司法實踐中,對方運動員本人在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不負賠償責任。
此時,每一位運動員因免責的體育事故受到的人身損害都將由其本人、其所在的單位或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負責。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體育賽事精彩瞬間值得留念,是否可以直接剪輯精彩片段放到平臺上呢?
法官說法:
奧運會作為大型體育賽事節目,在制作過程中,大量運用了鏡頭技巧和剪輯手法,在機位的拍攝角度、鏡頭的切換、拍攝場景與對象的選擇、拍攝畫面的選取、剪輯、編排以及畫外解說等方面均體現了攝像、編導等創作者的個性選擇和安排,因此具有獨創性,屬于視聽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如果未經許可將體育賽事節目中的片段以短視頻形式播出,或者自行制作的短視頻中,使用未經許可的體育賽事節目中的片段等,均可能構成著作權侵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
(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
詆毀奧運健兒的,需要承擔什么責任,有何法律后果?
法官說法:
奧運開幕后,相關熱門新聞也將登上微博熱搜榜,奧運健兒也往往會第一時間通過微博和大家分享心情。
然而總會有一些網絡“鍵盤俠”,出于各種目的對奧運選手進行詆毀辱罵。
參賽的每位選手都是優秀的,對于發揮失利的奧運健兒,我們更加應該給予鼓勵,如果在網絡上進行言語攻擊、惡意抹黑、侮辱誹謗,侵犯了奧運健兒的名譽權,將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條鏈接:
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事責任:
(1)誹謗罪。
《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根據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尋釁滋事罪。
《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犯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有人利用奧運賽事比分招攬他人下注,并從中抽成牟利,美其名曰“小賭怡情”,這種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法官說法:
隨著網絡的普及,除了麻將、撲克等傳統賭博形式外,賭球賽等體育賽事的網絡賭博也越來越常見,每到重大體育賽事,網絡賭博的違法犯罪數量都會明顯增多。
實踐中,利用奧運會從事賭博活動的,不論金額大小,均構成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人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
利用體育賽事從事賭博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責任編輯: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