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報訊(記者 郭衛艷)9月16日,山西晚報記者從太原市尖草坪區法院獲悉:法院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15年11月,尖草坪區法院、杏花嶺區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分別對山西某減速有限公司的螺旋焊管生產設備進行了查封,并由其對查封的設備負責保管。2016年1月15日,李某因與王某有借貸糾紛,在明知其設備已被法院查封的情況下,仍同意王某將這些設備拉走并出售,所得的錢款用于歸還王某的欠款。得知這一情況后,因李某涉及多個執行案件,且其公司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尖草坪區法院、杏花嶺區法院即將李某列入了失信名單,限制其乘坐飛機、高鐵等高消費。同時,分別以李某涉嫌犯罪將其移送至公安機關。然而他卻用各種手段惡意躲避法院的執行和公安機關的抓捕。
2019年12月18日,李某在廣西柳州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民警抓獲。2020年5月12日,尖草坪區檢察院向尖草坪區法院提起公訴。尖草坪法院對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一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并結合其犯罪性質、認罪態度等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法官說法: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是指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對于非法處置被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行為,不少當事人認為,自己處理自己的財產并不是犯罪。實際上,人民法院一旦依法對當事人的財產采取了查封的強制措施,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經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處置,否則可能觸犯刑法,構成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明確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壞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被告人李某明知法院對其設備采取了查封,但仍對這些設備實施了轉移變賣,情節嚴重,其行為給自己招來了牢獄之災。被告人李某為什么敢于做出這樣的行為,從民事當事人成為刑事被告人,最終受到法律的制裁,究其原因就在于其對法律缺乏敬畏之心,蔑視司法權威。法院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措施具有法律的權威性和排他性,法院嚴厲打擊案件當事人、被執行人非法轉移、處置財產等規避執行的行為,能夠有效樹立司法權威,引導公民自覺遵法守法,自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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