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報訊(記者 辛戈)為“解饞”,兩名山西男子在禁獵區內捕殺5只野兔,不想因此觸犯刑法。8月24日,山西晚報記者從省人民檢察院獲悉,經沁源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涉案男子肖某、曹某分別單處罰金15000元、賠償國家損失400元并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道歉。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肖某、曹某為“解饞”,在禁獵區介休市義安鎮北辛武村河邊、麥地使用逆變器(俗稱“電貓”)、電瓶、絕緣桿等禁用工具私設電網,共計狩獵野兔5只并食用。因二人捕殺野兔的行為,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2019年11月28日,肖某、曹某因涉嫌非法狩獵,由介休市公安局龍鳳派出所移送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岳山分局綿山派出所。因該案涉嫌刑事案件,同日移送至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岳山分局立案偵查。2020年6月29日,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岳山分局偵查終結此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肖某、曹某非法狩獵野兔的行為,不僅涉嫌犯罪,而且損害了國家利益。”檢察官介紹,在審查此案的相關材料后,案件被移交沁源縣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辦理。民事行政檢察部當日立案調查,并履行公告程序。檢察機關認為,肖某、曹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該二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涉嫌非法狩獵罪。2020年7月29日,檢察機關向沁源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8月4日,公告期滿后,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8月20日下午,沁源縣人民法院依法對二被告人公開審理,沁源縣人民檢察院指派公訴人、公益訴訟起訴人出席法庭。法庭當庭宣判,肖某、曹某分別單處罰金15000元、賠償國家損失400元并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道歉。庭審中,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公益訴訟起訴人宣讀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當庭發表了出庭意見并對保護野生動物的必要性以及食用野生動物的危害性進行了論述。
“我們都后悔死了,以后再也不敢了。”肖某、曹某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表示懺悔,當庭表示認罪服判,并積極自愿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檢察機關介紹,二人主動繳納的賠償金和罰金將納入國庫專戶管理,專門用于生態環境和資源的修復。
檢察官介紹,野生動物資源是大自然留給人類的寶貴財富,保護野生動物,就是保護生態,其根本是為了保護人類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對捕殺野兔屬于犯罪并判刑,感到不可思議。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狩獵“情節嚴重”: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只以上的;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責任編輯:梁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