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鷗畫
【案例】
2000年5月11日,家住重慶市的郝某在自家樓下被從高樓上掉落下的一個煙灰缸砸中,住院5個月,差點成了植物人。因為無法確定涉案煙灰缸是從哪一層哪一戶拋下的,郝某一家將具有拋擲嫌疑的22戶鄰居一起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22戶人家各賠8101.5元。該案被稱為“全國高空拋物第一案”。
【法條解讀】
該案的判決依據是現行《侵權責任法》第87條:“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痹趯徟袑嵺`中,這類案件最大的問題就是確定被告人的難度非常大。同時,絕大多數被告人認為,我既沒有主觀過錯,也沒有實施高空拋物的行為,只因無法提供自己沒有實施高空拋物行為的證據,從而被判決承擔責任。這就導致很多被告對判決不認可,也不愿主動履行判決結果,司法“定分止爭”的目的在此類案件中很難實現。
民法典第1254條的規定為破解高空拋物難題帶來了契機,立法者通過完善高空拋墜物致損的民事責任分配規則,謀求綜合治理:第一,新增規定明確“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拒絕高空拋物將不再是一種倡議,隨意拋擲物品不僅是不文明行為,更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一種違法行為。第二,誰扔東西或者誰掉東西把人砸傷了,誰就要承擔侵權責任。第三,在確定誰是具體侵權人的時候,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公安機關動用偵查手段進行調查,對于有效、精準地確定誰是具體侵權人提供了更多可能性。第四,只有在查不清誰是具體侵權人的時候,才由有可能造成損害的人進行補償。有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不用承擔補償責任。第五,該條規定還增加了一項追償規則,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就是說,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的僅僅是個中間性的責任,基于目前無法找到具體侵權人,先由你補償點,待找到具體侵權人之后你有權去追償。第六,物業公司的防范義務也被列入法律條款。物業公司也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情形的發生,否則物業公司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回到上述案例中。如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后發生類似的案例,查清誰是具體侵權人的義務將落到公安機關的身上,而非由原告去調查舉證。同時,如物業公司未盡到防范義務,原告也有權利要求物業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期待民法典正式實施后,被稱為“社區頑疾”的高空拋物問題能得到有效解決,真正有效地捍衛公眾的“頭頂安全”。
(責任編輯:梁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