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人們對禁止酒駕和醉駕已不陌生,卻容易忽視“病駕”。“病駕”是指患有影響駕駛能力的疾病或身體狀況不佳時仍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也稱“帶病開車”。據《法治日報》報道,近日記者在新疆、甘肅走訪調查,曝光多起“病駕”引發的交通事故,其所暴露出的交通安全隱患也越來越被人們所重視,產生的后果不亞于其他交通違法行為。
“病駕”和酒駕、毒駕有許多共同點。每個人都會生病,除了影響駕駛的疾病之外,其他疾病達到一定程度也會影響駕駛。此外,生病還得吃藥,部分常見藥品也能導致嗜睡等影響駕駛的癥狀。“病駕”就在身邊,潛伏在日常生活當中,假如預防“病駕”的意識不強或能力不足,每位駕駛員都可能出現“病駕”。從危險程度上看,人在生病狀態或受到藥品影響,應變能力、控制能力都大不如前,容易因此導致嚴重的交通事故。“病駕”猛如虎,但社會對其危害認識不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是否飲酒,個人心里清楚,交警一測便知。然而,疾病妨礙駕駛的程度難以測量,給預防和治理“病駕”造成了很大的困難。
“病駕”與酒駕等相比,最大的不同是界定存在一些模糊空間。除了癲癇病、眩暈癥、癔病、精神病、癡呆等疾病明確規定不能駕駛之外,其他哪些疾病妨礙安全駕駛,卻沒有清晰界定。比如有些疾病雖然很重,但患者在狀態好時也能開車;感冒雖輕,同樣可以出現頭昏眼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癥狀。沒有明確界定的疾病有很多,同一疾病所致癥狀也千差萬別,導致駕駛員和執法人員都極難把握。
補齊治理“病駕”面臨的短板,醫療可以發揮出獨特的作用。醫生熟悉患者的情況,了解患者的個體差異,醫生針對患者給出的“不宜或不能駕駛”的建議無疑最為精準,也最貼近事實。而且,醫囑等醫療文書具有法律效力,假如醫生在出院醫囑等文書上向患者提出了“不能駕駛”的建議,患者既有義務也便于遵照醫囑行事,假如在此背景下當事人仍然違反該醫囑駕駛,無疑帶有故意“病駕”的因素,交警知情后,可以借此追究其故意違法駕駛的責任。這樣一來,交警和個人都可以利用醫生的專業知識,對“病駕”給予更科學的甄別和防范。
規則是交通的生命線,治理“病駕”也要進一步完善規則。加大普法和健康科普宣傳力度,讓民眾普遍知道哪些疾病屬于“病駕”,哪些藥品服用后不能開車,才能大幅提升民眾預防“病駕”的健康素養與法律素養。讓出院記錄、門診記錄等醫療文書成為治理“病駕”的法律依據,則能提升對“病駕”的約束力,讓“患有特定疾病不開車”能夠成為社會普遍遵守的一條基本規則。(羅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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