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是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反家庭暴力成為公眾關注熱詞。
家庭本該是幸福的港灣,可是,近年來,惡性家庭暴力事件仍頻頻出現在公眾視野。
為保障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下稱《反家暴法》)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實行。《反家暴法》被稱為擋在弱勢當事人與家庭暴力之間的強力盾牌。但當前法律盾牌的作用并沒有完全發揮出來,反家暴任重而道遠。
為什么有了法律撐腰,家暴仍然難治?一是因為觀念難改,“家暴不是家務事”并沒有成為社會共識。“床頭打架床尾和”的傳統觀念,讓許多當事人一次次掙扎退讓。“清官難斷家務事”的傳統觀念也讓一些旁觀者選擇失語。二是因為反家暴的社會支持系統沒有完全建立起來,社區、公安、法院、民政救助還未能形成發現、制止、隔離、緩沖家暴的鏈條。各機構在幫助受害方時職責不清,最常見的組織調解或批評教育的工作方法也缺乏震懾力。“警察走了怎么辦”讓家暴受害者心存顧忌,不敢勇敢維權。歸根結底,還在于法律的宣傳力度和執行力度均不夠。
宣傳力度不足,讓受害者不知道自己該如何保護自己。比如,全國家暴庇護場所的知曉率和入住率都很低。執行力度不足,讓家暴的預警機制有失靈風險。按照強制報告制度,凡是發現有家庭暴力事件時,旁觀的人,鄰居親屬,還有具有社會管理責任的工作者,應該幫助被害人報警。可是,沒有監督問責機制,周圍的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讓受害者陷入孤立無援的境地,也使得法律利劍失去了應有的銳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執行。反家暴利劍,需用強執行磨礪。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次與法律“交往”的過程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才能發揮法律的威懾力。對家暴零容忍也不應該僅僅是一個口號,更應成為每一位執法人員甚至每一位公民應盡的義務。(譚敏)
(責任編輯:梁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