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會現場
新華網太原3月12日電(王夢佳)截至2015年底,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專項執法共出動執法人員45372人次,查辦違法案件381件,案值476多萬元;全年共受理消費者投訴舉報11.2萬件,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1643萬元。這是記者從12日召開的“新消費·我做主”2016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主題宣傳活動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的。
同時,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全省工商系統2015年度商品和服務消費侵權十大案件以及調解消費糾紛十大案件(簡稱“雙十”典型案件)。
“今年,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以抽檢為發現案源的重要手段,以涉及消費者身體健康和關系民生的重要商品為重點,強化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黨組成員、總會計師胡鳳蓮表示。
本次新聞發布會由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消費者協會主辦,山西市場導報社、山西廣播電視臺經濟資訊頻道承辦。
商品和服務消費侵權十大案件:
1、太原鑫振宇廚衛電器經銷部假冒“歐普”牌廚衛商品案
2015年6月16日,太原市工商局工作人員依法對尖草坪區三給村廟北街33號的太原鑫振宇廚衛電器經銷部進行檢查,發現該店銷售的“歐普”集成吊頂類106臺、浴霸類60臺、換氣扇6臺等商品涉嫌商標侵權,非法經營額9114.60元。
立案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涉嫌銷售商標侵權“歐普”集成吊頂、浴霸、換氣扇依法進行了調查取證,經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證明為侵權商品。太原市工商局依法沒收侵權的“歐普”牌商品,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罰款30000元。
2、太原市郭斗泉銷售不合格“旺福”“金玉錦繡”防盜門商品案
2015年5月起,郭某未經工商登記,擅自在淖馬村租賃庫房銷售防盜門,2015年6月13日購進的“旺福”“金玉錦繡”兩種防盜門經太原市標準計量質檢院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到被查之日當事人已銷售“旺福”“金玉錦繡”門各1樘,共計貨值3880元,非法獲利180元。太原市工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不合格“旺福”防盜門2樘、沒收非法所得180元,罰款8000元。
3、太原市山西四和足療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費者權益案
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執法人員在對位于太原市小店區山西四和足療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前臺銷售的會員卡上有“在中國法律允許范圍內本公司對此卡擁有最終解釋權及變更權”字樣。
“本公司對此卡擁有最終解釋權及變更權”排除了消費者解釋的權利。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小店分局于2015年7月16日依法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罰款10000元。
4、大同市毅珍商貿有限公司、大同市弈天通達廣告傳媒有限責任公司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案
大同市毅珍商貿有限公司和大同市弈天通達廣告傳媒有限責任公司于2015年6月在大同市電視臺播出普通商品“青花蛇七層透骨貼”“博視特智能雙光鏡”、保健食品類“活效菌”、藥品類“舒尼邇滴耳油”“鐵古王強筋健骨丸”等五種商品的電視廣告,涉嫌違法廣告。
經查,以上廣告均已被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為違法廣告。經大同市工商局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播放的廣告中含有“徹底治療”“擺脫各種老花眼和眼病的麻煩”“徹底解決老便秘、降三高”“全球唯一一個可以直接替代人體耳油,甲類特效國藥”等違法廣告用語,誤導消費者,侵犯消費者權益,均存在反復播出的事實,構成發布虛假廣告違法行為。大同市工商局依法沒收廣告費用11326元,罰款33978元,合計罰沒款45304元。
5、呂梁汾陽市興剛液化氣儲配站不合格液化氣案
2015年6月,呂梁市工商局執法人員對汾陽市興剛液化氣儲配站的液化氣進行了抽檢,荷澤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該液化氣不合格。
經查,當事人購進的2噸液化氣己全部售完,進價4200元/噸,銷售價4700元/噸,違法所得1000元。該局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000元,并處以罰款11250元。
6、呂梁市石樓縣白潤元銷售不合格油品案
2015年9月16日,石樓縣工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白潤元銷售的0#車用柴油進行抽檢,經菏澤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硫含量超標,判定為不合格產品,構成銷售不合格產品違法行為。
經查,當事人共購進該批次柴油1000升,每升4元。該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經營行為,罰款5000元。
7、晉城市城區呂志強銷售假冒九牧馬桶案
當事人呂志強在網上購買了62臺抽水馬桶,每臺價格95元,并在馬桶上打上“JOMOO”標志。“JOMOO”是九牧廚衛股份有限公司擁有的注冊商標。2015年8月9日,呂志強預定給宋某售價每臺180元,案發時宋某未提貨。
經九牧廚衛股份有限公司辨認為假冒產品,當事人非法經營額為11160元。晉城市工商局城區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抽水馬桶62臺,罰款15000元。
8、臨汾市洪洞縣鄭智濤無照銷售假冒日用商品案
當事人鄭智濤在洪洞縣大槐樹鎮西池村無照經營日用百貨商品,其所經銷的“立白”“槍手”產品經廠家鑒定為假冒產品。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構成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和無照經營行為。
洪洞縣工商局依法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現場查扣立白皂29件、立白洗潔精14件、槍手蚊香44箱、槍手氣霧劑3箱、藍月亮洗衣液4箱、超力威蚊香1箱,罰款30000元。
9、陽泉隆鑫商廈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羽絨服案
2015年1月,陽泉市工商局依法對陽泉隆鑫商廈有限公司銷售的“愛博爾”羽絨服進行抽檢。2015年1月23日,經菏澤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經查證,該公司從2015年1月1日起銷售“愛博爾”羽絨服,截止被檢查之日,共購進“愛博爾”羽絨服8件,售出4件,銷售價499元/件,貨值金額1996元。因無法提供合法票據,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銷售不合格產品行為。陽泉市工商局城區分局依法責令其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羽絨服1件,罰款 10000元。
10、沃爾瑪(山西)商業零售有限公司運城河東分店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案
2015年10月16日,運城市工商局鹽湖分局對沃爾瑪(山西)商業零售有限公司運城河東分店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其銷售的“恒豐”牌壺瓶棗的包裝盒及外包裝上印有“壺瓶棗營養豐富、居百果之首、還是一種滋補佳品,中醫認為有補中益氣、養血安神、生津液、潤心肺、補五臟、治虛損及解毒功效”的字樣,在產區印有“每日三顆棗、身體健康不服老”,以及“壺瓶棗在國內外享有盛譽,先后榮獲‘專家評優銀獎’‘最受歡迎產品獎’‘中國名優產品’‘中國山西名棗’、恒豐‘山西特產’”等字樣。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禁止利用廣告或其他方式對產品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規定,運城市工商局鹽湖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罰款30000元。